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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及驳回转让复审的类型
文章来源: | crw | 阅读: | 578 | 日期: | 2013-06-26 |
商标复审的类型
(一)驳回转让复审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1、驳回转让复审的申请人,应是原转让人和受让人。
2、由转、受双方共同提出,单方面均无权申请复审。
(二)驳回续展复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驳回续展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续展注册的原申请人。
(三)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注册人。
2、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不包括经争议裁定和注册不当裁定中被撤销的商标。
(四)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2、驳回商标复审的有效期限为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以下各项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五)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的当事人。